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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7-10 10: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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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北省企业联合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 河北省政府明确的河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河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为 企业、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认真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 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及社 会各界,为推进企业创新、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 平和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遵纪守法诚信意 识,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民政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石家庄市。

本会的网址:www.hbec.cn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党组织名称是中共河北省企业联合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 机构)是中共石家庄通泰商贸有限公司委员会。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 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 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 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 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 本会成员间关系。

(二)推动会员单位全面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与时俱进地协调推进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两大支撑”的现代化水平,推 广企业管理现代化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 体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以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目标任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 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信息和决 策建议。

认真落实民政部财综〔2016〕54号文件有关“大力推进政府向 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专业化发展,促进提供公共服务能 力持续提升,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优势”的精神,积极做好政府主管 部门委托及联合开展的工作事项,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四)按照河北省政府部署,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领导下,代表企业、企业家推进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等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 推动全省各地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 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五)开展为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权工作。引导企业、企业 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诚信经营,推 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推 动产业队伍建设。

推进企业家素质建设,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开展优秀企业和优 秀企业家宣传活动,促进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六)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1494号及河北省发展 改革委〔2019〕1814号等文件有关“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在政策起草后, 可依托征求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征求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  涉企政策实施后,适时牵头组织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第三 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主动了解企 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要求,发挥省企业联合 会企业代表组织作用,推动企业、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

(七)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结合省情和企业实际,对企业工作中 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信息、培训、咨询、诊断等活动,发现 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和政策建议;及时总结推 广全省管理创新经验,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

(八)推进“河北省企业100强” “河北省工业企业100强” “河  北省服务业企业100强”“河北省科技企业100强”和河北省入围“中  国企业500强”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等平台建设工作,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开展推  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智慧企业建设推进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健康企业  建设及宣传推广工作;开展“新时代企业经典故事征集与宣传活动”。

(九)培育开展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考试、论坛、研讨、 认定、鉴定、科技奖励等品牌服务项目,为企业发展搭建公共服务平台, 协助企业协调解决融资、市场、技术等困难和需求,为企业开拓国内 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十)开展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研究,编制、发布反映 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指数,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投资和社会认知提供宏观指引和科学参照。配合推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 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研制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 的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标准,参与制定 中国标准为基础的国际标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理论创新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 设,推动企业开展健康企业、企业文化、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 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二)推动高素质的企业党务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 人才和产业工人稳定和壮大,积极构建人才支撑和储备体系,优化人 才结构,为产业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人才和人力支持。

(十三)加强本会常设机构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本会工作人员 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加强与本会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 联系,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十四)组织本省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广泛开展与省外、国外、

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 高质量发展,服务会员企业“走出去”稳订单、拓市场,协助会员企  业化解国际贸易纠纷,开展行业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  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 )单位会员:

1.在河北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

2. 设区市级企业团体、省级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

3. 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1. 热爱本会工作,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 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2. 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 非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企业简介;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会员信用承诺书。

(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 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  )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 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 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 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 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 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 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 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 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书法,遵守本会章程;

(二)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良好;

(三)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 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 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 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 月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 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1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 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 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 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 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 同时换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 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 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 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为11-50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 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九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 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 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0名,秘书长 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 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 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 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 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 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 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 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 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建 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 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 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 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 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 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 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 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 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 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 “中华”、 “全国”、 “国 家”等字样,并以“分会”、 “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专 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代表处”、 “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 统一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 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 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 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六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 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第六十一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 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 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

(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 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 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 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 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 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 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 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 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 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 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 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 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 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 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 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 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5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